《周易要义》· 十、輔嗣:甲創制庚申,命諸儒用辛丁第 145 篇

周易与注疏 · 原文与白话逐段对照 · 2 段

本篇疏解《蛊》卦「先甲三日,后甲三日」,辨明王弼以甲、庚皆申命之谓,纠正诸儒视甲为创制之日的异说,并附音义。

十、輔嗣:甲創制庚申,命諸儒用辛丁

通俗理解这是全篇的标题行,标出第十节的辨题:王弼以「甲」为创制之令、以「庚」为申命令,而诸儒则取辛、丁以为说。后文的疏解都围绕这一分歧展开。

  • 辅嗣:王弼的字,魏晋时期易学代表人物。
䷑巽下艮上。蠱:元亨,利渉大川。先甲三日,後甲三日。正義曰:“蠱”者,事也。有事營爲,則大得亨通。有爲之時,利在濟難,故“利渉大川”也。“先甲三日,後甲三日”者,“甲”者創制之令,旣在有爲之時,不可因仍舊令。今用創制之令,以治於人,人若犯者,未可即加刑罰,以民未習,故先此宣令之前三日,殷勤而語之,又於此宣令之後三日,更丁寧而語之,其人不從,乃加刑罰也。其禇氏、何氏、周氏等並同鄭義,以爲“甲”者,造作新令之日,甲前三日,取改過自新,故用辛也。“甲”後三日,取丁寧之義,故用丁也。今案:輔嗣注“甲”曰“創制之令”,不云“創制之日”。又巽卦九五“先庚三日,後庚三日”。輔嗣注:“申命令謂之庚。”輔嗣又云:“甲、庚皆申命之謂。”則輔嗣不以“甲”爲創制之日,而諸儒不顧輔嗣注旨,妄作異端,非也。“蠱”,音古,事也,惑也,亂也。左傳云:“於文,皿蟲爲蠱。”又云:“女惑男,風落山,謂之蠱。”徐又姬祖反,一音故,巽宫歸魂卦。先,息薦反。彖并注同。後,胡豆反。

䷑蛊:十分亨通,利于渡过大河。甲日的前三天,甲日的后三天。正义说:“蛊,指的就是事。”有事务需要经营兴办,就会十分顺利通达。处在有所作为的时期,适宜于解救危难,所以说“利涉大川”。所谓“先甲三日,后甲三日”,“甲”是新创制的政令,既然处在要有所作为的时期,就不能沿袭旧有的政令。如今使用新创制的法令来治理民众,如果有人触犯法令,不能立刻就施加刑罚,因为民众还不熟悉法令,所以要在宣布这项法令的前三天,恳切地告知民众,又在宣布这项法令的后三天,再次反复叮嘱告知他们,这些人要是仍然不听从,才对他们施加刑罚。褚氏、何氏、周氏等人都认同郑的解释,认为“甲”是制定新法令的日子,甲日的前三天,取改过自新的意思,所以用辛。甲日之后的三天,取再三叮嘱的含义,所以用丁。现在查考:辅嗣注释“甲”时称它是创立制度的政令,并没有说它是创立制度的日期。另外,巽卦九五的爻辞有“先庚三日,后庚三日”的内容。辅嗣注释说:“申明下达命令就叫做庚。”辅嗣又说:“甲、庚都是重申政令的意思。”可见辅嗣不把“甲”当作创制法令的日子,诸位儒者却不顾辅嗣注释的本意,随意提出偏离正统的不同说法,这是不对的。“蛊”,读音和古相同,词义可指事,可指惑乱,也可指动乱。《左传》说:“从字形构造来看,把虫放在器皿里组合成的字就是蛊。”又说道:“女子迷惑男子,大风吹落山上的树木,把它叫做蛊。”徐又注音为姬祖反,另一个读音和“故”相同,是巽宫归魂卦。“先”,反切注音为息荐反。该字在彖辞和注文中的读音与此相同。后,用反切法注音为胡豆反。

通俗理解此段疏解《蛊》卦卦辞。关键在将「甲」解为创制之令:既改旧令,民未熟悉,故宣令前后各三日反复告语,仍不听从才加刑罚。又列郑玄一系以辛取改过、以丁取丁宁之说,并据王弼注与巽卦「先庚三日」指出甲、庚同为申命之义,末尾附音义。

  • ䷑:蛊卦卦画,巽下艮上,文中称之为巽宫归魂卦。
  • 彖:即《彖传》,文中「彖并注同」是说《彖传》与注文读音一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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