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约言》· 胞胎论(胎元附)第 116 篇

子平命理 · 原文与白话逐段对照 · 2 段

这篇批驳旧说:先辨所谓胞胎取法不合五行绝处之理,再驳印绶带来富贵、固定十月为胎元等附会,最后主张删去。

旧取甲申、乙酉、丙子、丁亥、己亥、庚寅、辛卯、壬午、癸未为胞胎。其说曰,五行绝处即是胎元,生日逢之,名曰受气,无论阴阳同生同死,即据其说推之。甲申乙酉庚寅辛卯是皆逢绝。若丙戌绝于亥,何以取子与寅?丁己绝于子,何以取亥?壬绝于巳,何以取午?癸绝于午,何以取未?

过去的人把甲申、乙酉、丙子、丁亥、己亥、庚寅、辛卯、壬午、癸未这九组干支,当作胞胎。旧说法讲:五行走到绝的地方,就是胎元;出生那一天碰到它,就叫受气;也不分阴干阳干,生、死都按同一套算。现在就用这套说法来推:甲申、乙酉、庚寅、辛卯,确实都是逢绝。若说丙火绝在亥,那为什么取子、取寅?丁、己绝在子,为什么取亥?壬绝在巳,为什么取午?癸绝在午,为什么取未?

通俗理解先摆出旧法列出的九组胞胎,再用同一套五行绝处逻辑逐个对不上号,说明旧说自身矛盾,难以成立。

  • 胞胎:旧说里把某些干支组合当成人在胎中受气的名称。
  • 原文‘丙戌绝于亥’疑当作‘丙火绝于亥’,这里按文意理解。
又谓胞胎逢印绶享千锺,以为富贵从胎中带来,得印即能享也,是则四柱他神,皆可无论耶?且甲申乙酉戊寅庚寅癸未,支皆带煞,申寅中又带枭印,夫煞乃克身之物,枭乃夺食之神,柱中逢之,尚须处置,胎中带之,乃以为美耶,故削之。旧又以距生月之前,十月为胎元,或于四柱之后,复列一柱,夫人之生,或不及十月或逾十月,是何可论?且论至此,亦大可笑也己。

旧说又说:胞胎碰到印绶,就能享受千锺俸禄,把富贵说成从胎里带来,只要得到印绶就能享福。照这样说,四柱里其他十神都可以不管了吗?再说甲申、乙酉、戊寅、庚寅、癸未,这些地支都带煞,申、寅里面又带枭印。煞是克制日主的东西,枭是夺食的十神;四柱里碰到它们,还得想办法处理,胎里带着它们,反倒当成好事吗?所以把这种说法删掉。旧说还把出生月份往前推十个月当作胎元,或者在四柱后面再排一柱。可是人的出生,有的不到十个月,有的超过十个月,这怎么论?论到这一步,也真是太可笑了。

通俗理解进一步说明,就算按旧说,印绶、煞、枭印这些十神在四柱里都要单独处理,不能因为来自胎中就看成美事;固定十月为胎元也不合实际。

  • 煞:这里指七杀,是克制日主的十神;枭印:指枭神、偏印一类,旧说认为它会夺食神。
  • 印绶:这里指正印、偏印这一类生助日主的十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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