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约言》· 合禄论(刑合附)第 112 篇

子平命理 · 原文与白话逐段对照 · 3 段

这一篇批旧法合禄格、刑合格:四柱没有官星时,不该硬从时柱暗合暗刑里找官,只该按食神、正印、伤官论。

旧取戊日庚申时,庚暗合乙为戊日之官,癸日庚申时,申暗合巳中戊为癸日之官,名曰合禄格,禄即官也。又取癸日甲寅时,寅暗刑巳中之戊,为癸日之官,名刑合格。盖因局无官星可取,故用时干支之专者为格,似亦有理。

从前有一种取法:戊日庚申时,说庚暗中合乙,成为戊日的官;癸日庚申时,说申暗中合巳中的戊,成为癸日的官,这叫合禄格,这里的禄就是官。又取癸日甲寅时,说寅暗中刑巳中的戊,成为癸日的官,这叫刑合格。大概因为四柱里没有官星可取,所以拿时柱天干地支很专一的情况来成格,看起来也有点道理。

通俗理解旧说是先立两个样本:四柱缺官星,就从时柱藏干里找暗中合来的官、刑来的官,于是叫合禄格、刑合格。明白这个由头,后面才知道作者要驳什么。

  • 合禄格、刑合格是旧法里的格局名;这里的“禄”指官。
  • 暗合、暗刑:旧法借地支藏干之间暗中相合、相刑来取官。
但专时能合,则亦能冲,安见庚申时,不冲甲寅,为戊之禄,癸之伤乎。安见甲寅时不合亥中之甲壬,为癸之伤劫乎。且癸日辛酉时,酉亦可暗合辰中之戊为官,岂独申能合巳中之戊乎。如此取格,生造繁矣。旧书所载庚申时忌某干支,甲寅时忌某干支,然人犯诸忌者,富贵甚多。

可是,专一的时柱既然能合,也就能冲。怎么见得庚申时,不会去冲甲寅,成为戊的禄、癸的伤官呢?怎么见得甲寅时,不会去合亥中的甲壬,成为癸的伤官、劫财呢?再说癸日辛酉时,酉也能暗中合辰中的戊,成为官,哪里只有申能合巳中的戊呢?像这样来取格局,生搬硬造就多了。旧书上记庚申时忌某些干支,甲寅时忌某些干支,可是犯这些忌的人里,富贵很多。

通俗理解关键在拆旧说的自相矛盾:时柱既能合也能冲,同一时柱可往官上解,也可往伤官、劫财上解;别的时支也能暗合出官。旧书所忌也挡不住犯忌而富贵的人,所以这套取格太随意。

  • “伤”“劫”这里指伤官、劫财。
可见戊日庚申时,只应以食神论;癸日庚申时,只应以正印论;癸日金银时,只应以伤官论。即局无官星,自可合四柱取断耳。或曰,支神暗合暗冲,皆取,何独专时不取,不知支神虽多,只是一字,故所冲所合,一定之理,然必择确当者用之。若专时则上干下支,各有所冲所合,理无定在,况只取时干支之专者,则专年专月专日,其力更大于专时,何以不取?至于用暗刑取贵,理尤渺茫。故支神之多者,皆不取暗刑,何况一时支乎?

可见戊日庚申时,只应该按食神来论;癸日庚申时,只应该按正印来论;癸日金银时,只应该按伤官来论。就算局里没有官星,也自然可以结合四柱来取断。有人说,支神暗合、暗冲都取,为什么单单专时不取?要知道支神虽然多,也只是一个字,所以它冲什么、合什么,有一定之理,不过必须挑确实恰当的来用。如果是专时,那就上干下支,各有所冲所合,道理没有一定。况且只取时干支专一的,那么年柱、月柱、日柱专一的,力量比专时更大,为什么不取?至于用暗刑来取贵,道理更加渺茫。所以支神多的都不取暗刑,何况只是一个时支呢?

通俗理解作者最后给出替代判断:这些专时直接按食神、正印、伤官论,没有官星就结合四柱看;支神取暗合暗冲是因为一个字、冲合有定,专时上干下支不定,年月日专一更该优先,暗刑尤其不可靠。

  • “金银时”在原文中费解;结合前文讲癸日甲寅时,疑为“甲寅时”之误。
  • 支神:这里指地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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