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约言》· 看官煞去留法三第 021 篇

子平命理 · 原文与白话逐段对照 · 3 段

这一篇讲:官煞同时出现时,先分清是真混还是似混非混,再看整体气势和克合,最后说明去留只是大概,不能死套旧口诀。

官煞有真相混,有似相混,而非相混者。如木为日主,庚辛并露,申酉两见者,是为相混,若止露庚而见酉,止露辛而见申,乃干神成旺,非混也。亦或丙坐午,丁坐巳,壬坐子,癸坐亥,尤一气乘旺,非混也。又或庚辛甲乙俱露于干,申酉寅卯俱见于支乃各子相克,非混也。又或四柱之中,食神制煞,自成一势,官星生印,自成一势,合之双美,非混也。此等似混非混,不一而足,不去不留亦可。

官煞有真正的相混,也有看着像混、其实不算混。比如日主是木,天干庚辛都露出来,地支又同时见到申酉,这才是相混。如果只露庚、地支见酉,或者只露辛、地支见申,那只是天干上的神有了旺根,叫干神成旺,不算混。再比如丙坐午、丁坐巳、壬坐子、癸坐亥,这也是同一种气自己处在旺位,不算混。还有庚辛和甲乙都在天干露出来,申酉和寅卯都在地支见到,这是两边各自相克,不算混。又或者四柱里,食神制煞,自己成了一股力量;官星生印,也自己成了一股力量;两边合起来是双美,也不算混。像这种似混非混的情况很多,不去、不留也可以。

通俗理解这一步是在给官煞相混定标准:真混要看官煞是否同时有根有势;单边得旺根、同气自旺、两边各自成势,都只是似混。先分清这个,后面谈去留才不会认错对象。

  • 官煞:官星和煞星的合称。
  • 干神成旺:天干上的十神得到地支旺根而变旺。
且有似去而反留,似留而反去者,如甲生申月,丙辛透干,丙或无根,或坐绝,则丙不能去当令之申,反以丙辛之合,去辛而用申矣。此等亦不一而足,不可误认去留。且阴阳之理,至深至变,正惟似混非混,深厚难见,再三寻绎,乃悟其妙,斯为大贵。至于人命,又有官煞两停,或俱有克合,,或俱无克合,不分去留,而亦富贵者,一则日主旺甚,官煞皆轻,正赖其合力琢削,一则日主官煞俱强,喜有旺神引化。

还有看着该去、结果反而留下,看着该留、结果反而去掉的情况。比如甲木生在申月,天干透出丙辛,丙如果没有根,或者坐在绝地,那么丙就动不了当令的申,反而因为丙辛相合,把辛去掉,改用申。这类情况也很多,不能把去留认错。再说阴阳的道理很深,变化也很多。正因为似混非混藏得深、不容易看透,要反复琢磨,才能明白其中的妙处,原文认为这是大贵。放到人的命里,还有官煞两停,或者两边都有克合,或者两边都没有克合,不分去留,也照样富贵的情况。一种是日主很旺,官煞都轻,正好靠它们合起来雕琢;一种是日主和官煞都强,喜欢有旺神来引化。

通俗理解去留不是看表面谁露谁藏,而要看谁真有根、谁被合被制。似去反留、似留反去,都是气势和合化在起作用;阴阳变化深,所以去留要先看整体,再谈取舍。

  • 坐绝:天干落在十二长生的绝位。
  • 引化:用旺神把官煞的力量引导、转化。
若纯官无煞,而发于煞年,纯煞无官,而发于官年者,比比皆是。总之去留之法,只是大概当然,亦不必拘执也。旧又谓官煞相连只论煞,官煞各分为混杂,相连者,谓年月也,各分者,一在年月上见,一在时上见也。诚如是,则只论连与分可矣,何必辩去留乎?又谓露官藏煞只论官,露煞藏官只论煞,是则露者必留,亦非通论也。

如果只有官没有煞,却在煞年发达;只有煞没有官,却在官年发达,这种例子到处都是。总之,去留这套办法只是大概原则,不必死板。旧说又讲:官煞相连就只论煞,官煞各分就叫混杂;相连指年月,各分指一个在年月上见、一个在时上见。真要这样,那只论相连和各分就行了,何必再辩去留?旧说还讲:露官藏煞只论官,露煞藏官只论煞;照这么说,露出来的就一定留,这也不是通行的说法。

通俗理解这一段把去留降为参考:有些命官煞两停或有克合、无克合,不分去留也能成富贵。旧说按相连、各分、露藏定去留太死板,关键还是看整体气势和流通。

  • 两停:官星和煞星的力量大致相当。
  • 克合:五行之间的相克与相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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