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约言》· 看官煞去留法一第 019 篇

子平命理 · 原文与白话逐段对照 · 4 段

本篇讲官煞同时出现时,怎么判断去哪一个、留哪一个:先看轻重,再看食神伤官能否克去或合留,末尾强调去留以结果为准。

官煞去留,需审其轻重。官重煞轻,必当去煞,盖官乃清纯之气,不可混也。煞重官轻,不必去官,乃煞乃雄刚之气,不畏混也。若官煞两停,则当分去留,主中伤官有力,则去官用煞,主中食神有力,则去煞用官。

官煞是该去还是该留,要先看它们哪个轻、哪个重。官重煞轻,就得把煞去掉,因为官比较清纯,不该被搅混。煞重官轻,就不必去官,因为煞本性刚猛,不怕被搅混。如果官煞轻重差不多,就要分别处理:命局里伤官有力,就去官用煞;命局里食神有力,就去煞用官。

通俗理解先比较官煞轻重,是为了定下去留的大方向:清纯的官不宜被煞搅混,刚猛的煞不怕被官混。轻重相等时,就看食神伤官哪一方有力,用十神之间的克应来决定取舍。

  • 官煞:正官和七杀的合称,都是克制日主的一类十神。
  • 主中:这里可理解成命局之中。
旧书云:阳日食神能去煞,又能留官。如甲日得丙,能克庚而去之,又能合辛而留之也;阴日伤官能去官,又能留煞,如丁日得戊,能克壬而去之,又能合癸而留之。阳日伤官能去官,不能留煞,如甲日得丁能克辛而去之,不能合庚而留之也,阴日食神能去煞,不能留官如丁日得己,能克癸而去之,不能合壬而留之。盖克则去,去则不为我害,合则留,留则可为我用。

旧书说:阳日的食神,能把煞去掉,也能把官留下。比如甲日遇到丙,丙能克庚,把庚煞去掉;丙又能合辛,把辛官留下。阴日的伤官,能把官去掉,也能把煞留下。比如丁日遇到戊,戊能克壬,把壬官去掉;戊又能合癸,把癸煞留下。阳日的伤官,能把官去掉,却不能把煞留下。比如甲日遇到丁,丁能克辛,把辛官去掉;但丁不能合庚,所以留不住庚煞。阴日的食神,能把煞去掉,却不能把官留下。比如丁日遇到己,己能克癸,把癸煞去掉;但己不能合壬,所以留不住壬官。道理是:能克就去掉,去掉就不会害我;能合就留下,留下就能为我所用。

通俗理解这一段把旧书的去留规则拆成阳日、阴日,以及食神、伤官两种组合。核心不是死记谁留谁,而是看食神伤官对官煞是能克还是能合:克得动就去,合得住就留。

  • 阳日、阴日:日干为甲丙戊庚壬的叫阳日,日干为乙丁己辛癸的叫阴日。
然旧书又云:甲以乙妹妻庚,凶为吉兆,岂非合而去之乎?盖庚见乙系我克,故去;辛见丙系受克,故留也。旧又有贪合忘官,贪合忘煞之说。如甲以辛为官,遇丙则辛贪合丙而忘官,乙以辛为煞,遇丙则辛贪合而忘煞,得毋忘则不留,留则不忘乎。盖官煞独见,则因合而忘,官煞并见,则得合而留也。

可是旧书又说:甲日把乙当成妹妹,嫁给庚,凶事反而成了吉兆,这不就是靠合把庚去掉吗?其实要看谁克谁:庚见到乙,是庚克乙,所以庚算去掉;辛见到丙,是辛被丙克,所以辛算留下。旧书还有贪合忘官、贪合忘煞的说法。比如甲以辛为官,遇到丙,辛就贪着跟丙合,把官忘了;乙以辛为煞,遇到丙,辛也贪着跟丙合,把煞忘了。那么,忘了是不是就不留?留了是不是就不忘?其实官和煞只出现一个时,会因为合而忘掉;官和煞同时出现时,反而会因为合而留下。

通俗理解旧书说合能留,但这里有转折:合不一定等于留。关键看相合双方谁克谁,以及官煞是单独出现还是一起出现;作者借贪合忘官、贪合忘煞说明合有时只是牵绊,有时才真能留住。

  • 乙妹:甲是阳木,乙是阴木,旧说把乙看作甲的妹妹。
  • 贪合忘官、贪合忘煞:某十神忙着去合别的字,就顾不上官或煞。
然究竟留者存留也,去其一,则其一自留耳,岂必有某神挽之使住乎。若必旧书所云,阴日食神不能留官,日主自能留之,则阳日伤官不能留煞,日主又不能留,遂将不留乎。总之官煞相混,去留净尽为上,虽不净尽,而调剂合宜,势归于一者亦妙。煞不能归一,宁以官混煞,勿使煞混官也。看运俱此同法。 千里按:官煞并见,正不必识其留,止需识其去,一者既去,一者自留矣。合者羁绊也,官煞之逢合,自应以去论,旧书以合为留之说,恐未妥耳。

说到底,留就是存留。去掉一个,另一个自然就留下了,哪里一定要有某个神来拉住它才算留呢?如果照旧书说,阴日食神不能留官,日主自己能留官;那么阳日伤官不能留煞,日主又不能留煞,难道煞就留不下来了吗?总之,官煞混在一起,最好能把该去的去干净;就算去不干净,只要能调剂得合适,最后力量归到一个上头,也好。如果煞不能归一,宁可让官混煞,不要让煞混官。看大运也是同一个办法。 千里按:官煞同时出现,其实不必先认哪个是留,只要认哪个是去。一个已经去掉,另一个自然就留了。合就是牵绊。官煞遇到合,本来就应该按去掉来论;旧书把合说成留,恐怕不太妥当。

通俗理解作者把去留归结为结果:去掉一个,另一个自然留下,不必硬找一个神来挽留。官煞混杂时,以去得干净为上,退一步也要让力量归于一。末尾按语更进一步,认为遇合应按去论,纠正旧书以合为留。

  • 千里按:篇末批注,可看作整理者或评注者的补充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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