噬嗑亨利用獄
噬嗑卦:亨通,利于施用刑狱。
通俗理解篇题点出噬嗑卦的占断:亨通,且有利于刑狱之事。全篇由此展开,把口中啮合之象与刑法除隔、恢复通畅联系起来。
- 噬嗑:《周易》卦名,震下离上。
正義曰:噬嗑亨者,噬,齧也。嗑,合也。物在於口,則隔其上下,若齧去其物,上下乃合而得亨也。此卦之名,假借口象以爲義,以喻刑法也。凡上下之閒,有物閒隔,當須用刑法去之,乃得亨通,故云噬嗑亨也。利用獄者,以刑除閒隔之物,故利用獄也。彖曰:頥中至用獄也。
正义说:噬嗑所以亨通,是因为噬是咬、嗑是合。东西在口中,隔开上下;咬去这东西,上下才能相合而亨通。这个卦名借口中含物之象来立义,用来比喻刑法。凡是上下之间有东西间隔,就须用刑法除去它,才能亨通,所以说噬嗑亨。利用狱,是用刑罚除去间隔之物,所以利于刑狱。彖传说:从“颐中”到“利用狱也”这一段。
通俗理解疏文解释卦名与卦辞:口中有物阻隔,咬去才上下相合而亨通,故刑法能去除间隔、使事理通顺;所谓利用狱,正取此义。
- 彖:指《周易》的《彖传》。
- 頥:同“颐”,指口颊、口腔。
正義曰:頥中有物曰噬嗑者,此釋噬嗑名也。案諸卦之彖,先摽卦名,乃復言曰某卦,曰同人,曰大有、曰小畜之類是也。此發首不疊卦名者,若義幽隱者,先出卦名,後更以卦名結之。若其義顯露,則不先出卦名,則此頥中有物曰噬嗑之類,其事可知,故不先出卦名。此乃夫子因義理文勢,隨義而發,不爲例也。噬嗑而亨者,釋亨義,由噬嗑而得亨也。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者,釋利用獄之義。剛柔旣分,不相溷雜,故動而顯明也。雷電旣合,而不錯亂,故事得彰著。明而且著,可以斷獄。剛柔分,謂震剛在下,離柔在上,剛柔云分,雷電云合者,欲見明之與動,各是一事,故剛柔云分也。明動雖各一事,相須而用,故。雷電云合。但易之爲體,取象旣多,若取分義,則云震下離上,若取合義,則云離震合體,共成一卦也。此釋二象利用獄之義也。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者,此釋爻有利用獄之義。隂居五位,是柔得中也。而上行者,旣居上卦,意在向進,故云上行。其德如此,雖不當位者,所居隂位,猶利用獄也。注剛柔至之義正義曰:雷電並合,不亂乃章者,彖文唯云雷電合,注云不亂乃章者,不亂之文。以其上云剛柔分,剛柔分,則是不亂,故云雷電並合,不亂乃章也。
正义说:“颐中有物曰噬嗑”,这是解释噬嗑卦名。考察诸卦的彖辞,往往先标出卦名,然后才说某卦,如“同人”“大有”“小畜”之类。这里开头不叠卦名,是因为若义理幽隐,就先出卦名,后面再用卦名收结;若义理显露,就不先出卦名,像“颐中有物曰噬嗑”这类,事情可知,所以不先出卦名。这是夫子随义理文势而发,不能当作固定体例。“噬嗑而亨”,解释亨的意义,是由噬嗑而得亨。“刚柔分,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”,解释利用狱之义。刚柔既分,不相混杂,所以动而显明;雷电既合,不错乱,所以事情彰著。明而且著,可以断狱。刚柔分,指震刚在下、离柔在上;刚柔说分,雷电说合,是要显示明与动各为一事,所以刚柔说分。明与动虽各为一事,却相须为用,所以雷电说合。但《易》的体例取象很多,若取分义,就说震下离上;若取合义,就说离震合体,共成一卦。这是解释二象利用狱之义。“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,利用狱”,解释爻有利用狱之义。阴居五位,是柔得中;而上行,是既居上卦,意在向前,所以说上行。其德如此,虽不当位,因所居是阴位,仍利用狱。注“刚柔至之义”,正义说:雷电并合,不乱乃章。《彖》文只说雷电合,注说“不乱乃章”,是补出不乱之文。因为上面说刚柔分,刚柔分就是不乱,所以说雷电并合,不乱乃章。
通俗理解此段逐层疏通彖传:说明不先标卦名的文势,释亨通由噬嗑而来;刚柔分、雷电动明、雷电合章,表明明与动各为一事又相须为用,故可断狱;柔得中上行而不当位,仍可利用狱。
- 溷杂:即混杂。
- 震、离:八卦名,震为雷,离为火。
注謂五至用獄也。正義曰:凡言上行,皆所之在貴者。輔嗣此注,恐畏之適五位,則是上行,故於此明之。凡言上行,但所之在進,皆曰上行,不是唯向五位乃稱上行也。故謙卦序彖云:地道卑而上行。坤體在上,故揔云上行,不止五也。又損卦彖云:損下益上曰上行,是減三而益上卦,謂之上行,是亦不據五也。然則此云上行,及晉卦彖云上行,旣在五位,而又稱上行,則似若王者雖見在尊位,猶意在欲進,仰慕三皇、五帝可貴之道,故稱上行者也。象曰:雷電至勑法。
注“谓五至用狱也”。正义说:凡说上行,都是指所往在尊贵之处。辅嗣这个注,怕人以为只有到了五位才叫上行,所以在这里说明。凡说上行,只要所往在前进,都叫上行,不是只有向五位才称上行。所以谦卦序彖说:地道卑而上行。坤体在上,所以总称上行,不止五位。又损卦彖说:损下益上叫上行,是减三爻而益上卦,称上行,也不依据五位。然而这里说上行,以及晋卦彖说上行,既在五位而又称上行,就好像王者虽在尊位,仍意在欲进,仰慕三皇、五帝可贵之道,所以称上行。象传说:雷电至敕法。
通俗理解围绕“上行”一词辨析:并非只有到五位才叫上行,凡意在向进、所之在贵皆可称上行;借此说明居尊位者仍可仰慕可贵之道而向进。
- 辅嗣:王弼字辅嗣。
- 三皇、五帝:古史传说中的帝王名号。
正義曰:雷電噬嗑者,但噬嗑之象,其象在口,雷電非噬嗑之體,但噬嗑象外物,旣有雷電之體,則雷電欲取明罰勑法可畏之義,故連連云雷電也。
正义说:雷电噬嗑,但噬嗑之象在口,雷电不是噬嗑的本体;只是噬嗑取象于口外之物,既有雷电之体,雷电就要取明罚敕法、令人可畏之义,所以连称雷电。
通俗理解说明雷电与噬嗑的关系:噬嗑本象在口,雷电只是外象;取雷电相合之象,是要引出明罚敕法、令人畏服之义,所以连言雷电。
- 𠡠:同“敕”,指敕令、整饬。
初九,屨校至不行也。正義曰:屨校滅趾者,屨謂菩而履踐也。校,謂所施之械也。處刑之初,居无位之地,是受刑之人,非治刑之主。凡過之所始,必始於微,積而不己,遂至於著;罰之所始,必始於薄刑,薄刑之不巳,遂至於誅。在刑之初,過輕戮薄,必校之在足,足爲懲誡,故不復重犯,故校之在足,巳没其趾,桎其小過,誡其大惡,過而能改,乃是其福,雖復滅趾,可謂无咎,故言屨校滅趾,无咎也。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者,釋屨校滅趾之義,猶著校滅没其趾也。小懲大誡,故罪過止息不行也。
初九,屦校至不行也。正义说:屦校灭趾,屦是穿着而践踏,校是所施加的械具。处在用刑之初,居于无位之地,是受刑之人,不是治刑之主。凡过失开始,必从微小处起,积累不止,就到显著;刑罚开始,必从薄刑起,薄刑不止,就到诛杀。在刑之初,过失轻、杀戮薄,必用械具加在脚上,使足受到惩戒,不再重犯;所以械具加足,已遮没其趾,拘束小过,诫止大恶。过而能改,就是福,虽被灭趾,也可说无咎,所以说屦校灭趾,无咎。象传说:屦校灭趾,不行,是解释屦校灭趾之义,犹如加校遮没其趾。小惩大诫,所以罪过止息不行。
通俗理解释初九爻:刑罚之初重在微薄处惩戒,足戴刑具、遮没脚趾,使小过受惩而大恶得诫;过而能改则无咎,象传所谓不行,即罪过止息不再发展。
- 屦校:脚上戴的刑具;校为木制械具。
- 无咎:指没有过失、灾咎。
六二,噬膚至乗剛也。正義曰:噬層滅鼻者,六二處中得位,是用刑者,所刑中當,故曰噬膚。膚是柔脆之物,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。乗剛而刑,未盡順道,噬過其分,故至滅鼻,言用刑大深也。亡咎者,用刑得其所疾,謂刑中其理,故无咎也。象曰乗剛者,釋噬膚滅鼻之義。以其乗剛,故用刑深也。
六二,噬肤至乘刚也。正义说:噬肤灭鼻,六二处中得位,是用刑者,所刑适中,所以说噬肤。肤是柔脆之物,用来比喻服罪受刑之人。乘刚而刑,未能尽合顺道,咬得超过本分,所以至于灭鼻,说明用刑太深。无咎,是用刑正得其所疾,即刑中其理,所以无咎。象传说乘刚,是解释噬肤灭鼻之义;因为乘刚,所以用刑深。
通俗理解释六二爻:居中得位,用刑本可适中,如咬柔脆之肤;但乘刚而刑,未免过深,以至灭鼻。因其刑中其理,故虽深而仍无咎。
- 乘:同“乘”。
- 噬肤:爻辞用语,肤指柔脆之物。
六三,噬腊至不當也。正義曰:噬腊肉者,腊是堅剛之肉也。毒者,苦惡之物也。三處下體之上,失正刑人,刑人不服,若齧其腊肉,非但難齧,亦吏生怨咎,猶噬腊而難入,復遇其毒味然也。三以柔不乗剛,刑不侵順道,雖有遇毒之吝,於德亦无大咎,故曰噬腊肉遇毒,小吝,无咎。象曰:信不當者,謂處位不當也。
六三,噬腊至不当也。正义说:噬腊肉,腊是坚硬之肉;毒是苦恶之物。六三处下体之上,失正而刑人,刑人而不服,就像咬腊肉,不但难咬,还会生出怨咎,犹如咬腊难入,又遇毒味。六三以柔而不乘刚,用刑不侵越顺道,虽有遇毒之吝,于德也无大咎,所以说噬腊肉遇毒,小吝,无咎。象传说:信不当,是说所居之位不当。
通俗理解释六三爻:处位不正,刑人而人不服,如咬干肉既难入又遇毒味,故有小吝;但其柔不乘刚,未甚侵越顺道,所以于德无大咎。
- 腊:干肉。
九四,噬乾肺至未光也。正義曰:噬乾肺者,乾肺是鸞肉之乾者。履不獲中,居非其位,以斯治物,物亦不服,猶如噬乾肺然也。得金矢者,金,剛也。矢,直也。雖刑不能服物,而能得其剛直也。利艱貞吉者,旣得剛直,利益艱難,守貞正之吉,猶未能光大通理之道,故象云未光也。
九四,噬干肺至未光也。正义说:噬干肺,干肺是干肉块。履不获中,居非其位,用这种方式治理事物,事物也不服,犹如咬干肺一样。得金矢,金是刚,矢是直;虽然用刑不能服物,却能得刚直。利艰贞吉,既得刚直,利于在艰难中守贞正而吉;但仍未能光大通理之道,所以象传说未光。
通俗理解释九四爻:居非其中、非其位,治物而物不服,如咬干肉;然能得刚直之德,故利在艰贞守正而吉,只是尚未光大通理之道,所以象称未光。
- 干肺:爻辞又作“干胏”,指带骨干肉。
- 金矢:金喻刚,矢喻直。
六五,噬乾肉至得當也。正義曰:噬乾肉者,乾肉堅也。以隂處陽,以柔乗剛,以此治罪。於人,人亦不服,如似噬乾肉也。得黃金者,黃,中也。金,剛也。以居於中,是黃也;以柔乗剛,是金也。旣中而行剛,能行其戮,剛勝者也,故曰得黃金也。貞厲,无咎者,己雖不正,刑戮得當,故雖貞正自危,而无咎害。位雖不當,而用刑得當,故象云得當也。
六五,噬干肉至得当也。正义说:噬干肉,干肉坚硬。以阴处阳,以柔乘刚,用这种方式治罪,人也不服,好像咬干肉。得黄金,黄是中,金是刚;因为居于中,所以是黄;因为以柔乘刚,所以是金。既居中而行刚,能行其刑戮,是刚胜者,所以说得黄金。贞厉,无咎,是自己虽不正,但刑戮得当,所以虽贞正自危,而无咎害。位虽不当,而用刑得当,所以象传说得当。
通俗理解释六五爻:以阴居阳、以柔乘刚,治罪而人不服,如咬干肉;但居中有刚,刑戮得当,故得黄金之象。虽贞厉而能无咎,象所谓得当即指此。
- 得黄金:黄喻中,金喻刚。
上九,何校至不明也。正義曰:何校滅耳凶者,何謂檐何?處罰之極,惡積不攺,故罪及其首。何檐枷械,滅没於耳,以至誅殺。以其聦之不明,積惡致此,故象云聦不明也。注處罰至甚焉。正義曰:罪非所懲者,言其惡積旣深,尋當刑罪,非能懲誡,故云罪非所懲也。及首非誡,滅耳非懲者,若罪未及首,猶可誡懼歸善也。罪巳及首,性命將盡,非復可誡,故云及首非誡也。校旣滅耳,將欲刑殺,非可懲改,故云滅耳非懲也。
上九,何校至不明也。正义说:何校灭耳凶,何是担荷;处罚到了极点,恶积不改,所以罪及头部,担荷枷械,遮没耳朵,以至诛杀。因为他聪不明,积恶到此,所以象传说聪不明。注“处罚至甚焉”。正义说:罪非所惩,是说恶积既深,随即当受刑罪,已不能惩戒,所以说罪非所惩。及首非诫,灭耳非惩,是说若罪未及首,还可诫惧归善;罪已及首,性命将尽,不再是可诫,所以说及首非诫。校已灭耳,将要刑杀,不可惩改,所以说灭耳非惩。
通俗理解释上九爻:恶积不改,刑罚及首,担负枷械而遮没耳,遂至诛杀;象传归因于聪不明。注疏进一步说,罪已至首、刑将及杀,已非惩戒可改。
- 何校:何通“荷”,校指枷械,即担负刑具。
- 聦:同“聪”;攺:同“改”。